专利权是科创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一种常见的出资方式。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如果可以,又应该如何评估、交付和认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背景和需求

  • ①技术入股,各取所需。专利使用权出资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专利使用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保留专利所有权,同时获得公司的股份,实现技术入股的目的。

  • ②不涉及专利权属变更,我的还是我的。专利使用权出资不同于专利所有权出资,前者只是将专利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公司,后者则是将专利所有权完全转让给公司。专利使用权出资不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属变更登记,也不会影响原有的专利保护期限。

  • ③专利成本转向资产、资本的趋势。专利使用权出资可以将原本需要支付的专利费用转化为公司的资产或资本,提高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增加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 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其申请或者享有的专利享有处分权。专利使用权作为一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符合公司法对出资财产的要求,可以作为出资。

  • ②法律条件。虽然专利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但并非无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专利使用权出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评估作价。专利使用权出资需要由财政局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公允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限出资。

- 核实财产。专利使用权出资需要有明确的交付依据,如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协议等,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费用等事项。

-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专利使用权出资不能超过其公允价值或低于其成本价值,否则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或者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风险和责任

  • ①违约责任。如果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或者缴纳的出资低于约定额度,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②补缴责任。如果专利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约定价值,股东应该补足其差额,否则可能导致公司资本金不足或者资本金缩水。

  • ③权利限制。如果股东出资不足,其享有的股东权利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如分红、表决等。

  • ④刑事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足情节严重,有可能涉嫌虚假出资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的处罚。

专利使用权出资是一种合法的出资方式,但也需要注意评估、交付和认定等问题,避免产生法律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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